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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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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运Page 33 “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能够替代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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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能够替代劳动合同吗?

□ 作者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况】

胡某2023年11月20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前,公司向胡某发出聘用意向书,表达了愿意聘用胡某的意向。入职时,胡某应公司要求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工作履历等。此后,公司没有再另行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个月后,胡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收到胡某的要求后,公司拿出《聘用意向书》和《入职登记表》,并称这些文件上有胡某的签名和公司同意录用的盖章,实际上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此主张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为此,胡某特意向工会律师咨询:“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能够替代劳动合同吗?

【回复意见】

一般情况下,《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等文件只是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发送的文件,或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办理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资料,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等资料往往不具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签订后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仅有《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事实上,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规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但是,即便如此,个别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并没有积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甚至以为让劳动者签署了《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等文件即可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拓展】

问题:如《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回复:根据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如《聘用意向书》《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要件的,也有可能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25日)》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审批表或其他协议、合同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广州市《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条也规定,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具备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否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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