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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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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运Page 13 新职教法在几个关键领域做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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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法在几个关键领域做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新突破

□ 作者 刘晓 李甘菊

数铣微雕刻、鸡蛋刻字……第三届广东省中职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决赛于2021年11月在广州举行,来自全省各中职学校共209名教师参赛。大赛由省总工会、省教育厅联合举办。/资料图片

通过对新职教法与1996年职教法的文本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新职教法经过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上仍然延续了对规范职业教育社会地位与作用等问题的关注,并且还在几个关键领域做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新突破。

一、强化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最根本的就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对职业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得到有力贯彻,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也得到了全面加强。由此可见,要构建高质量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必须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而坚持贯彻党的全面领导就是办好职业教育的根本保证。

职业教育办学的终极命题在于回答与解决“为谁培养学生,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怎样培养好学生”的问题。新职教法紧紧围绕这一本质问题给出了回答,即开展职业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新职教法也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举措。一方面,着力把党的领导思想落实为制度性规范。对于公办学校,规定公立职业学校施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民办学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务决策、监督与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发挥有效作用;另一方面,新职教法还要求学校在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培养他们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并传授其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同时对他们进行职业指导,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显现出诸多问题。如现行职业教育体系缺乏开放性,职业学校系统仍然比较封闭;职业学校学生缺乏可发展的空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交流主要是单方面的等等。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职教法提出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举措。

第一,将职业培训放入职业教育体系统筹谋划,强化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的特色鲜明的类型属性。新职教法首先确定了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原则,使职业培训贯穿了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阶段;其次确定了企业在职业培训中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能,促进了工学结合培养培训体系的构建;再次是推行了我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工作岗位总量的一定比率设置学徒岗位。

第二,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与转换机制。更具体说来,一是把军队的职业技能等级纳入了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二是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建立,以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融通、互认。由此推动职业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向,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理念方针。

第三,进一步强化了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实现职业教育层次的进一步上移。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负责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开展。同时,按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把符合要求的技师学院列入高等职业学校行列。

三、激发了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活力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提升职业教育系统现代化程度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推动职业教育系统培养大批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基石所在。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仍以政府为主,企业、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主体地位缺失和错位”的现象,由于制度的缺失,行业、企业真正做到全程参与人才培养改革的还很少。实际上,这和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有一定关系。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和管理部门占据了较大的“话语权”,这在职业教育发展的初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企业逐渐变成了市场的主体,也成为了技能人才的“最大雇主”,而职业教育主要是培养面向第一线进行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工作的高技术技能人才,所以当前,除了政府,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都应起到主导作用。

因此,新职教法以“产教融合”一词替代了前一版本职教法中的“产教结合”,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建设应深度嵌入进社会经济与行业企业的发展。新职教法还提出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以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一,突出鲜明导向。法规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功能,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其二,明确办学主体多元化。教育与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其三,丰富办学形式。办学主体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其四,进一步强化企业办学责任。允许企业内设有专职或兼职开展职业教育的岗位,规定企业依法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社会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中,并鼓励行业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其五,予以支持性政策。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采取购买服务(如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予以扶持。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采取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上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

四、夯实了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尽管职业教育在我国实现经济跨越与社会转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以及国内中小学、普通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类型相比,我国职业教育仍存在着社会影响力不显著,入学吸引力不强等问题。笔者认为,分析导致此类现象存在的原因可以从职业教育的外部社会环境与职业教育的内部系统来看。从目前职业教育的外部社会环境来看,一方面,由于轻“技术技能操作性工作”重“学术文字管理性工作”传统职业观念和“重道(理论)轻术(技术)”价值观共同作用产生的文化惯性已经存在多年,因此负面影响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民众对职业教育的客观评价,从而导致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角色弱化。另一方面,目前的人才评价体系对技能人才的职业生涯发展存在多重限制。总体上而言,当技术技能型人才进入劳动力市场后,即使顺利就业,但其就业岗位的质量、待遇水准、晋升速度往往赶不上其他从业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一个职业既没有经济地位,又没有社会地位,选择的人当然不会太多,职业教育自然也就缺失了吸引力;而就职业教育的内部系统而言,现有的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在学习环境、师资力量、实训安排、课程设置以及在满足学生学习与发展需求上仍有待提升。另外,职业学校还大多存在着办学经费不足,经费供给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总额整体不足,在所有的教育经费中比例偏低。高职教育的办学主体主要由政府来承担,教育经费的来源过度依靠国家财政性收入和学杂费收入,导致了经费投入来源渠道的不均衡。

所以,新时代职业教育要彻底改变过去“托底”教育的不良“画像”,就必须让社会大众改变过去的刻板观念、打破以往成见,争取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量,同时全方位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师资等的投入,以保障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五、回应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焦点问题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如何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成为改革的重要命题。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作为近些年来职教领域中的一个热门焦点话题,对其概念内涵、发展路径等有关的讨论不在少数,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在笔者眼中,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一种,其适应性应以教育学范畴内的两大基本规律——社会的发展与学生的发展作为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同样地,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职教适应性也理应着眼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通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总体规模已列全球第二,但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大而不强”的特点。显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在这场从量大向质高的转变中,不但急需知识型、创新型人才,更急需数以亿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广泛参与;从适应学生的全面发展来看,职业教育的教育内容存在忽视对传授学生以技术技能以外知识的风险,不利于学生成长为可持续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个趋势的出现除了工具主义曾在职业教育领域内部盛行以外,还在于我国普职沟通立交桥建设的不健全,导致职业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与普通教育系统相互割裂。

因此,要想增强当代职业教育适应性,离不开对构建技能型社会与强调普职融通的关注。在新职教法的修订中,体现了对上述问题的呼应。一方面,新职教法立足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视角,进一步加强完善了普职融通,并重新审视了“普职分流”,从“实施以初中后为重心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转变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新职教法立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视角,面向技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明确并推进推行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现学历与技能的交叉贯通。同时进一步推行“职技融通”,全方位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来源:《高等职业教育探索》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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