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运电子报

2021年2
准印证号:(粤O)L0150053

广东工运Page 31 女员工离职后发现已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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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离职后发现已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 作者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女职工处在“三期”内,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工会律师认为,该条不以女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作为劳动合同续延的条件。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事件概况

网友吴女士反映,她在2018年1月入职一家快餐连锁公司,任职采购部主管,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

2020年时,公司决定转变经营策略,计划搬迁至外地。吴女士不愿意跟随公司前往外地发展。于是在2021年1月31日,公司向吴女士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吴女士并未提出异议,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2021年2月3日,吴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怀孕1个月。吴女士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

吴女士特向工会律师咨询:劳动合同终止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回复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若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就已经发现自己怀孕,并且通知了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些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怀孕的初期,自己也不清楚怀孕的事实,直到合同终止后,才被确认怀孕,并且得知劳动合同终止前就已经怀孕了,这时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关系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于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规定得非常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是一种状态,即只要女职工处在“三期”内,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该条不以女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作为劳动合同续延的条件。因此,若女职工的确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发现怀孕的事实,其应当有权在得知相关的情况后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直至哺乳期满为止。

风险提示

问:同样在女职工不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不是基于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而是由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那么女职工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答:如此,则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恢复。因为协商解除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针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个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劳动法规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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