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员工患病治疗期间,万一再遭到企业的辞退,就要承受生病与失业的双重打击。为此,有必要明晰法律保障了员工们患病时享有着哪些待遇。这就涉及到了医疗期的概念。
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表示的是一种法律概念,与日常所说的“病假”具有一定联系,但并不相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才有病假的概念,而医疗期所针对的则是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通俗来讲,小王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可以请病假;而小王生病之后在一定期间内,A公司不得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这个期间就是医疗期。
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另外,医疗期还有一个病休累积计算方式,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以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为便于查看,上述条款可总结为下表:
医疗期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满后,职工何去何从?
第一,《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二,对于所患非以上“难以治疗的疾病”的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笔者将其归纳为三种:
1、医疗期满后,能够继续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继续工作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