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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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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运Page 19 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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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工作的思考

□ 作者 王贯军

新业态新模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现代网上服务业迅猛发展,其中平台经济在快递、外卖、网约车等行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线下经济实体深受打击,线上消费线成为主流,极大地催化了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新业态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工作方式不断变化,就业形态和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革,也给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经济权益保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基本特点

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为典型代表,作为新经济新模式下的就业群体,他们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成长而发展壮大,在诸多方面都有着与传统就业形态极为不同的特点。

(一)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巨大,对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摆在“六稳”“六保”之首。新业态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据国家信息中心年度报告,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平台企业员工数为623万人。美团发布的就业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通过美团获得收入的骑手总数达295.2万人,同比增长16.4%。2020年上半年,滴滴新注册司机超过150万人,预计全年可新增300万个灵活就业岗位。广东历来是用工大省,据统计全省现有约400万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促使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成为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

(二)新业态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密不可分。新技术带动新业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消费模式的改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与互联网平台共生共长。新业态从业人员依赖平台,以外卖骑手为例,劳动者通过平台注册成为骑手来进行抢单,平台不提供固定工作地点或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基本工资(底薪),甚至不要求骑手必须接单,骑手的报酬按商家或消费者付款后的每单金额计算提成,由平台支付至用户账户,用户通过提现转为可用现金。平台也依靠从业人员的抽佣营利,为了激励劳动者,平台时常会根据劳动者的优秀服务质量或者其他优秀的表现发放相关的资金奖励,以增加平台的黏性,吸引更多的人群加入。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青壮年男性居多,且以本省人为主。根据广东省总工会2019年开展的三新领域务工人员调研,三新领域务工人员(主要指外卖员、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中,男性占比85.4%,女性为14.6%。在年龄结构上以80后务工人员为主,占比高达66%,已超过半数之多。在身份特征上以农民工为主,占57.1%。在地域上,新业态从业人员以本省人为主。美团发布的就业报告显示,在今年上半年有58%的骑手选择在本省就业,这与三新领域务工人员调研所获得比例接近(“三新”领域务工人员中广东省籍贯为52.57%)。

(四)新业态从业人员多劳多得,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和劳动付出正相关,如快递物流行业的薪酬直接与收派量挂钩,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则有较大的灵活性。不同于传统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和劳动任务都由雇主来严格规定,平台既不规定也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收入自主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劳动时间的分配,这就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具有较大的时间安排自由。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用工关系复杂,劳动关系认定不易。新业态用工关系不同于传统经济用工方式,多是以灵活、弹性、自我雇佣等就业形式存在。例如普通物流快递员,如顺丰、韵达等,一般都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网约车行业,除了个别公司部分员工属于传统雇佣关系外,滴滴等公司与司机之间一般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非雇佣合同。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主管部门仍采用传统经济下的“三要素”标准来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依据劳动获得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以平台为中心的新模式经济下,劳动者并不直接接受平台的管理,而主要是自己管理自己,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任务;平台的业务主要是提供信息,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很难说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严格来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即平台公司不是劳动者法律意义上的雇主,劳动者也不是平台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员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不认可网络平台用工存在劳动关系。总之,当前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已经不能适应新业态下劳动关系新的实践发展,致使劳动者在享有灵活工作模式与基本劳动权利保障之间面临两难选择,也使平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距离体面劳动仍有差距。一是工作时间普遍偏长。货运、快递、网约车行业都是“争时间、抢速度”的职业,“披星戴月”是工作常态,超时工作成为职业共性。数据显示,网约车司机平均从业2.05年,每天平均工作9.55小时,每月平均休息3.72天。快递员平均从业4.63年,平均每天工作9.96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尤其是“双11”和“双12”期间,加班加点更是常态。由于计件提成的工资性质,快递员的休假制度难以落地。调查也发现,大多数快递员对此不存在意见,认为快递行业超时劳动是合理的。二是社保覆盖不足。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新业态从业人员缺少明确的缴费主体。虽然有部分平台会购买意外伤害险,用于意外事故赔付,但意外险尚未覆盖到所有人员,一些平台的意外险只针对主流业务,不能涵盖全体人员。三是劳动保护不足。新业态从业人员尤其是外卖员、快递员户外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相对较高,平台提供的劳动安全培训和保护措施较少,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安全隐患较大。如快递员、送餐员使用的电动车具的安全性能、防护性能不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工伤等问题,风险则由本身抵御风险能力弱的从业人员自行承担 ,“交通、治安、工伤或其他意外事故”已经成为务工人员普遍担心的问题。

(三)平台管控严格,劳动者面临算法困境。虽然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但是低层从业人员从中获益有限。无论是近期的三问美团老总王兴(一再压缩配送时间、超时扣款、客户退款由骑手买单),还是困在“算法”里的外卖骑手,都体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的紧张关系。从表面上看,平台既不规定也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并没有劳动定额的外部压力,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以及选择服务对象方面似乎也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然而,实际上劳动者的自由度是有限的,共享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供了一个对劳动者更为隐蔽且严厉的监督渠道。一方面,平台公司将监督权利授予所有客户,这一评价机制使劳动者始终处于相关客户的监督之下,即“多管一”。同时,平台依据客户评价好坏决定劳动者的奖励和补贴,从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平台能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劳动者的订单数量进行准确记录,通过设置准时率、差评率、配送原因取消单量等考核指标严格约束骑手。以骑手为例,准时率的高低,意味着外卖骑手在平台的算法中是否拥有“接单优势”,决定其在内部系统的排名以及各类奖励。这种“算法加考核”的机制,令从业者心理压力倍增。所以,在共享经济下,平台不仅可以更廉价且严格地监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而且可以更加简单便捷地对劳动者实行制裁或处罚,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并实现资本的快速循环和积累。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劳动法律政策体系。合理区分、界定各类用工关系,充分尊重客观存在的合理合法的新就业形态,如加盟、合作等,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突出平台用工特点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作用,建立实质审查标准。适时修订《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用工灵活性有较大限制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政府、平台、务工人员、使用者以及受益方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增加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特殊劳动法律保护主体,加大对平台转移经营风险、逃避用工责任的规制力度。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职业伤害、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提高劳动者抗风险能力,舒解后顾之忧。

(二)加强新业态行业工会组建,增强劳方博弈能力。不同于从传统的工厂集中生产劳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场景普遍比较分散,很难集中起来形成合力,加强行业工会组建工作,将分散的劳动者团结起来共同行使权利、表达意愿就显得十分必要。要建立健全工会与企业(平台)的沟通和联系机制,聚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劳动收入分配、平台提成比例、社保福利、培训、奖惩制度、派单规则、内部管理等事项,积极反映员工诉求和心声,与企业开展对话协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建立和行业发展相一致的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让新业态从业人员有更多获得感。

(三)加强源头管理,防止信息过度收集。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推进平台之间有序合理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其次,消费者要理性对待新业态从业人员。平台往往通过消费者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一旦消费者有投诉,平台便会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消费者的高标准要求会进一步导致算法提高劳动管理要求。消费者作为服务的接受者和管理参与者也应以更理性平和的心态对待平台劳动者。另外,要防止信息过度收集。无可否认,算法在配置人力资源时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平台劳动者以更快捷、更合理、更省时省力的方式完成服务和工作。但同时也应加强对算法在收集信息等方面的监管,防止系统过度收集相关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信息,维护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的人格利益。

(四)优化算法设置,强化劳动基准。首先要明确劳动基准。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既是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水平的需要,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正义的客观要求。尽管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基准与传统劳动形态有较大不同,但是由信息技术带来的问题应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即使是平台用工,也可以通过算法和系统计算每个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间长度,通过系统大数据算出每个工单的等候时间、派送时间等。其次要完善劳动定额标准。为了激发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新业态行业提倡多劳多得,基本没有设置劳动定额标准。从业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加班加点已成常态,无止境的自我竞争导致从业人员陷入极限挑战。在这种状况下,需要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制度措施通过系统算法确定劳动定额标准,避免劳动者掉进恶性竞争的怪圈,但前提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收入报酬,让劳动者共享行业发展带来的红利。

□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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