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dgy.nfgb.com.cn/Img/2022/6/pc2022061746e11.jpg
职业教育法近26年来首次大修。对于此次修订,社会各界均予以了热切的关注,然而非教育界人士对新职教法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误区。
http://gdgy.nfgb.com.cn:8080/content/2022-05/30/000972.html

对新职业教育法总则部分的解读

作者 金星霖 石伟平

职业教育法近26年来首次大修。对于此次修订,社会各界均予以了热切的关注,然而非教育界人士对新职教法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个别媒体仅仅因为新职教法去除了原职教法中“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的提法便主观臆断为“普职分流和中考将会被取消”。这类误读实际上与新职教法的宗旨背道而驰。新职教法的目的之一正是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来重塑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进而让更多人自愿接受普职分流,自愿从事技能技术型工作。之所以此次新职教法一经推出便产生了不少误读,其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偏低,对“取消普职分流”预先抱有不合理的期望。这恰好证明了目前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偏低的现状。

考虑到新职教法中总则部分是全法的概述性部分,囊括了全法中的所有维度,本文拟采用教育定位、社会影响等维度对新职教法的总则部分进行分析解读。

一、教育定位重塑

(一)提升社会功能

新职教法通过赋予职业教育更多社会责任,将其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相挂钩,具体可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拔高立法目的,为职业教育的社会角色加码赋权。新职教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提到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比原职教法第一条的表述更加具有针对性,精准地强调了新职教法在技术技能水平、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等国家发展命题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对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于人民大众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此外,新法第一条中还将立法依据从原来的“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改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前人统计,就现行法律而言,大概只有1/3的法律在第一条中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我国的法律有明确的层级和位阶,通常在立法时低位阶的法律不直接使用“根据宪法”的表述,必须根据其上位法进行制定,比如,《高等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属于《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表述均为“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新职教法的这一修订表明了职业教育法在法律位阶上的提升,也侧面说明国家对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期望。

其二,提升职业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格局的深度和广度。这主要体现在新职教法的第七条。虽然原职教法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比较原法,新职教法第七条增加了“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的表述。此次新职教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将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方面挂钩,具有极其进步的意义。这一修订直接将职业教育定位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提升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二)体现类型特色

类型特色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反映了一个国家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关系。

首先,本次新职教法中最为人关注的一大亮点即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一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职业教育作为次等教育的地位,使得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平起平坐”。诚然,立法上对于职业教育定位的拔高并不一定能够在实践中直接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但是这一新的定位必定会最终渗透在职业教育办学、管理、评价、学生就业等方方面面,从而最终潜移默化地改善民众对职业教育的看法。

二、社会影响重塑

只有当职业教育在整个社会内获得大面积赞同、认可和尊重,而大多数人也愿意接受职业教育时,职业教育的地位才会发生本质性的改变。新职教法力图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重塑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一)营造社会风气

从国内层面来看,强调营造社会风气,即通过形成热爱劳动、尊重技术、爱岗敬业的社会风气,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长期以来,儒家思想的某些价值观(如“君子不器”“学而优则仕”“劳心则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导致我国大多数民众不愿接受职业教育。这类价值观导致优秀生源大量流入普通教育,降低了职业教育生源质量,进一步使职业教育和“失败者的教育”这类标签相绑定,从而使得其声誉被污名化。针对这一现象,新职教法在十二条(对应原职教法第十条)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这一新修订有助于扭转社会大众对劳动、职业、技术的看法,形成新的社会风尚,符合我国当下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战略需要。

此外,该法条还强调了国家将对职业教育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体进行表彰、奖励,又进一步将每年五月第二周的职业教育活动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其实,在实践中,国家早已落实对职业教育的表彰奖励和职业教育活动周一类的活动。目前用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说明国家认可这些实践,并试图进一步巩固这些实践的效果,将职业教育的表彰政策和职业教育活动周进一步扩大,让更多人了解职业教育,走近职业教育,喜欢职业教育。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国内还会推动大量类似的活动。比如“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最美职校生网络评选”和“劳模工匠进校园”等,近些年来都在不断涌现。只有不断通过这些活动扩大职业教育的舆论阵地,提高职业教育的声量,才能最终重塑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二)互通教育资源

从国际层面来看,互通教育资源指通过不断增强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实现海内外教育资源互通,从而让社会大众看到职业教育的前沿性和国际性,最终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

新职教法第十三条(新增条目)提到:“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这一提法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未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必定提高,中低端制造业会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职业教育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东南亚国家及非洲国家间的合作。这一新增法条意味着未来职业教育办学可能出现两方面变化:其一,增加交流合作与资源引进意味着未来国内各职业院校可能会引入更多创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可能会更加百花齐放,带来各类职业院校的繁荣与发展;其二,该法条中对境外办学和学习成果互认方面的规定意味着未来我国职业教育院校可能会招收更多留学生,国内的学生也可能有更多机会赴国外学习,同时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得益于成果互认,将来可以赴国外工作。这一新修订无异于为未来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学习资源和新的发展空间,能够明显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使更多人自愿参与职业教育。

来源:《高等职业教育探索》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没有了
分享到